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信息公開 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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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已經20062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連云港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派出機構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政府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掌握的依照本暫行規定應當公開發布的文件、數據、圖表等檔案、資料。

第三條  連云港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四條  政府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應當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開義務人應當確定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事務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編制、管理、公開的日常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要求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開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推動本暫行規定的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監督實施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2.政府機關的職能、設定依據、行政執法崗位職權、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辦事結果、執法責任、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系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二)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必要時,應當采取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適當方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三)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4.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示范文本等;

5.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四)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災情、疫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案、預報、發生、救助及處理情況;

2. 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婚姻管理、扶貧、優撫、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民間組織管理、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標準、條件、措施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4.土地供應情況、房地產交易情況;

5.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設和申請情況;

6.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空氣質量日報、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周報、地表水水質監測月報、重點污染源排放季報。

(五)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及審計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尚未形成結論的(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暫行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可能威脅公共安全和個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前款第(四)、(五)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公開不會造成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實質性損害的,公開義務人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采取主動公開和依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主動公開依據本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務信息刊物;

(二)市政府門戶網站、各政府機關網站(以下簡稱政府網站);

(三)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咨詢會、評議會等;

(五)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各級各類檔案館及現行文件查閱服務中心;

(七)在政府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八)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于本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生成后10個工作日內主動履行公開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上公開,同時在政府公報上公開,并可增加其他的公開形式。    

政府公報應當備置于政府辦公地點的適當場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方便公眾免費查閱;政府公報應當及時發至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等發放點,方便公眾獲取。 

第十五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政府機關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或者公共查閱點,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第十七條 公開權利人可以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本暫行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請獲得本暫行規定主動公開范圍以外的某項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

申請應當包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

公開義務人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公開權利人申請應當予以登記。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予以書面答復是否提供政府信息: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時間、場所、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尚未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公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供準確的內容描述或者補充申請;

 (五)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將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七)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時,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八)屬于本暫行規定第九條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第二十條 公開義務人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公開義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  政府機關要進行國家秘密的確定,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由同級保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后,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義務人向其提供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公開義務人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并簽名或者蓋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要求公開義務人及時予以更正。公開義務人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對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及政府信息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本部門政府信息申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咨詢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序、方法。

政府信息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基本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尋途徑等內容。

公開義務人應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變更、撤銷或者終止,應當及時公布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公開權利人查閱公開的政府信息時,有權獲得相關資料、檔案的復印件。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暫行規定或者依據權利人的申請公開、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相關成本費用除外。

公開權利人向公開義務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繳納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打印、郵寄、送遞等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公開義務人收取的成本費用全額上繳財政。

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法律、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成本費用。 

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等申請人可以提出口頭申請,政府機關應當受理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救濟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政務公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開義務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措施;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公開義務人應于每年十二月底對本年度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向相應的政務公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書面總結報告。

第二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責任。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負責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各縣區政府分別負責本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分別負責各自職責管轄范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

 第二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六)對已經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的;

(七)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八)違反保密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九)違反規定收費的;

(十)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規定,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以公開政府信息名義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依據本暫行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機關的有效規范性文件,在本暫行規定施行前沒有依法公開的,自本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予以公開,也可以通過其他適當形式公開。    

第三十二條  學校、醫院及水、電、氣、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可以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661日起施行。